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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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网站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刑事处罚,敬意留意。
-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所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明知是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的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 仍使用其发送信息。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性措施者
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者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或使用其发送信息者。
[部分修订2002.12.18法律第06797号]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第50条之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未经互联网官网运营商或管理员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官网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所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明知是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的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 仍使用其发送信息。
第65条 (罚则)
- 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将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性措施者
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者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或使用其发送信息者。
[部分修订2002.12.18法律第06797号]